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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新疆天**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巷**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刑事拘留,8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新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84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巷**号**栋**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2013年至2016年期间,**项目部采购员唐某某,通过水磨沟区**路**建材经销商、**路建材经销部、**区**路成建材经销部等八家单位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合计25468068.29元,其中28份为虚开发票,无真实货物购进,金额总计13523811.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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