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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发票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4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浏阳市****园艺场法定代表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租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凯仲,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陆续承接了景德镇市园林局、景德镇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的部分道路绿化项目的苗木供应业务,唐某某供应的苗木,一部分是由其本人经营的浏阳市**镇**园艺场种植,另一部分是从其他种植树苗的农户手中采购。采购苗木时,唐某某已支付相关苗木款,但农户并未向唐某某开具相应的苗木发票。在绿化项目结束后,按照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和景德镇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唐某某需要提供相关苗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苗木款,唐某某为了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不使用自己的浏阳市****园艺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付百分之三)开具发票,亦未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而是找到了许某某、盛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支付票面金额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不等的开票费用,购买了跟苗木有关的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向景德镇市园林管理局、景德镇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由湖南**专业合作社等八家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1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303472.5元。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补缴税款及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补缴税款及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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