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5********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法人代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街**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社区**社。2019年9月16 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帐务负责人,因公司向四川**有限公司购买PVC双壁波纹管时款开发票,做帐缺成本票,便向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汇报,经唐某某同意,张某某通过微信与一微信名叫陈某某的联系,2018年11月23日收到左某某以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虚开给**有限公司的发票五张,价税合计51398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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