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云阳**鞋业有限公司**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华园**栋***房,现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5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5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 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 23日。
云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在云阳县注册成立云阳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鞋业公司),从事拖鞋生产和出口销售。在**鞋业公司负责采购工作的胡某某为公司采购原材料过程中,部分原材料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唐某某要求胡某某为**鞋业公司补开进购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胡某某经人介绍,按开票金额7%至10%不等支付手续费,由江苏、山东、陕西等地的连云港**纺织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为**鞋业公司开具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8958773.98元,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222991.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2181765.22元。**鞋业公司将开具的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作为进项税申报用于出口退税,共退税人民币2932387.06元。2016年9月和2017年1月,**鞋业公司分两次将共计人民币2932387.06元的退税款全部补缴到税务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胡某某均供称唐某某只是安排胡某某到之前购买原材料的店铺补开发票,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知情,唐某某对于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l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l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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