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所经营的江油**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支付点子费的方式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826875元,税额114034.79元,并于同期申报抵扣。案发后,唐某某已补交税额114034.79元和滞纳金33127.11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补交全部税额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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