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56********,汉族,初中文化,镇江**玻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扬中人,住镇江市扬中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茂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镇江**玻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并通过汤某某从中联络,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陈某某实际控制的淮安市**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沭阳**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07577.3元,抵扣税款人民币553237.7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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