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9********,汉族,中专文化,玉环市**橡胶厂出纳,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担任玉环市**橡胶厂出纳期间因该厂进项发票不够,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小某某”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7%的开票费购买由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86125.5元,税额人民币114223.35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获取上述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交由玉环市**橡胶厂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事后,玉环市**橡胶厂已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缴纳罚金。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及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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