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大连市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统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柄贵,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在虚开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对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从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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