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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窝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80********,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窝藏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3月3日9时许,任某某来刑侦大队报案称:2018年1月19日唐某某以能联系青海办案民警帮任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名,在兰山区**花园小区**路虎极光越野车一辆。

2、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明知任某某是青海警方上网追逃的逃犯,仍帮任某某租房居住,并将任某某名下的路虎越野车过户,帮助任雨茜逃避警方抓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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