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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居住**。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银行附近以帮被害人李某某的车辆购买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牌上牌手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7500元钱。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为让被害人相信自己有能力办理选中的车牌,以办理假行驶证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已办理好车辆上牌手续。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将自己诈骗的17500元人民币用于还银行卡贷款和网上贷款及日常开支。

2020年7月9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赔175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材料、车辆信息查询证明、行驶证照片、微信账单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唐某某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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