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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三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开始,奚某某、汤某某、邹某某、许某某(已判决)等人以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名义,招募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为业务员,招募陈某某(已判决)等人为技术人员。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客户信息,冒充腾讯、百度、京东、抖音、支付宝等服务中心人员,邀约被害人参加小程序推荐会。许某某、王某某、童某某(已判决)等人虚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顾问”、“腾讯大讲坛特聘讲师”、“淘宝大学特聘讲师”等身份,对推销的小程序进行虚假宣传,鼓吹其公司提供的微信、百度、支付宝、京东微选、抖音的小程序或网店具有“唯一性、垄断性、升值性、稀缺性”,谎称购买其公司的小程序或网店即可获得垄断行业资源,坐等同行业入驻收费、百度排名置顶等收益。主管及经理以上的管理层作为“签单手”,谎称其公司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办公室授权的运营中心,并谎称其公司为被害人提供不同年限的运营、招商和推广,配合假装购买小程序的“托儿”,故意营造现场抢单以及同行业竞争的氛围,催促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骗取钱款。*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520余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240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犯罪数额为62800元。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468.9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143名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同案犯童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某拍摄的会场图片、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签单业绩表证实、工资提成表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营业执照、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随同苏某某等合同诈骗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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