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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村**社**号,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伊东集团修建通村公路征用薛家湾镇永胜壕村大石拉塔社大坝土地,曹某某串通董某某、唐某某向征地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言,谎报耕地2.8亩,骗取征地款5.6万元,附属物树苗补偿款1960元。曹某某给董某某、唐某某各分19000元,剩余19960元归其所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曹某某具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国土局工作人员提供的证言使国土局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给曹某某重复登记土地的客观事实,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唐某某人民币19000元并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认定该19000元系赃款,已随案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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