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供自己消费,在没有任何资质、手续以及实物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0日左右在咸鱼APP(户名:tb56343****)上发布出售N95口罩信息,同月月23日肖某某在手机上看到此信息后,便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联系购买口罩,谈好价格后肖某某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微信号xiaoxiao****)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12时23分和13时20分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微信号Nike314472****)转账4000元,共计8000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收到肖某某的钱后,在网上找了一个虚假的顺丰订单号sf1016778428081发送给肖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又要求肖某某再转3000元的邮费,邮费可以在尾款里扣除(相当于包邮),因肖某某坚持不包邮,因此未再转钱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2020年1月25日,肖某某查询对方所发送的订单号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随后肖某某准备通过微信和咸鱼APP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了解口罩发货情况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经把自己从微信好友及咸鱼APP中删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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