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宿州市居民唐某某自称是市劳动局的领导,以可以帮助黄某某儿子找工作为名,在宿州市胜利路金环大酒店停车场内收取黄某某两万元“活动费”,后一直未能给黄某某儿子安排工作。经黄某某多次催要,唐某某种种借口推托,并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