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722日、20209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821日、202010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宿州市居民唐某某自称是市劳动局的领导,以可以帮助黄某某儿子找工作为名,在宿州市胜利路金环大酒店停车场内收取黄某某两万元“活动费”,后一直未能给黄某某儿子安排工作。经黄某某多次催要,唐某某种种借口推托,并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