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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8月15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网络得知社交软件“QQ”中可以低价购买飞机票,遂打算以低价购票的幌子骗取他人财产。2019年7月1日,唐某某通过“国际国内特价机票QQ群”认识了翁某某,谎称其能以低于正常票价的价格购买到上海至东京的机票。2019年7月2日,被害人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某31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翁某某微信账号删除。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骗得的3100元还给被害人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7月1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新都区新中路“7天连锁酒店”816号房间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挡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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