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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唐军,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胡某甲、胡某乙在东安县**镇**村**组唐某某停工的红砖厂上建设东安县**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地过程中,唐某某伪造土地买卖协议,分四次骗走胡某甲、胡某乙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

经本院审查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自行侦查,仍然认为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本案没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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