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0********,汉族,高中肄业,个体,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0日,郑某某通过中介吴某某从莒县**镇收购土豆63400斤,吴某某经莒县**物流联系由唐某某负责从莒县运送该宗土豆到云南昭通市,约定运费为每吨370元,吴某某在给唐某某的单据上误将运费写成每吨460元,在送货过程中,唐某某发现该处笔误,唐某某随持货物要求郑某某按每吨460元提前支付运费,在郑某某不同意的情况,双方电话中争吵,唐某某随将该车土豆拉至广州市白云市场卖出,卖得货款一万五千余元,后失去联系。
2019年5月9日,唐某某在河北省霸州市**镇中国银行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唐某某非法占有该批货物的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认定唐某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二条,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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