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0日重新移送。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海南省东方市**镇**村无正规手续经营一家“黑网吧”,经营期间唐某某在明知其“黑网吧”内有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依然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场所及作案工具并向诈骗分子收取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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