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四组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公主岭市**医院**科实习医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唐某某,系公主岭市**医院**科实习医生,在**科主任张某某的指使下参与伪造病历,其获利为为科室创收的百分之一。根据公安机关核查,唐某某参与伪造病历6份,通过其参与伪造的病历骗取农合保险金23960.65元。公主岭市**医院已经代为退赔诈骗款,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参与制作假病历,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阳光医院已经代为退还被骗钱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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