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994********,汉族,高中毕业,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小区9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尹某某介绍购买10部手机,称能够在手机上通过阅读APP赚钱,每部手机每日可赚取98元。尹某某随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唐某某5万元用于购买手机,唐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购买手机,而是用于归还自己信用卡及日常消费。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手机,后尹某某报案。案发后唐某某女友替尹某某归还5万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对外出售手机的深圳凯纳科技公司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唐某某、尹某某对是谁提议购买手机的事各执一词,唐某某、尹某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能调取,无法印证双方说法;唐某某辩解自己购买手机和帮助尹某某购买手机都是通过彭锦,而证人彭锦证言未能调取,无法印证唐某某先后几次购买手机;尹某某陈述用三部手机的APP赚取的500余元钱均是通过冯子昶个人转账,而冯子昶身份未查清,是否是深圳凯纳科技公司人员不清。因此,唐某某向彭锦(“锦天”)转账的44820元购买手机,是为谁购买手机,是否收到,收到时间,如何返钱,返钱多少,之前是否购买过,事后唐某某与尹某某一直为退款沟通至2019年3月27日,并没有立即断绝联系。唐某某的非法占有故意产生于得到钱之前还是收到钱之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鉴于本案事实上存在以上疑点并未查清,本案已经经过两次退查,结合现有证据情况,承办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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