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聂某某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聂某某(已起诉)伙同唐某某以将聂某某在长沙、怀化、娄底的三套房产过户到被害人张某某名下为由,由唐某某在长沙找人办理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办假证外,聂某某分得7000元,唐某某得6000元。
案发后,唐某某家属主动在公安机关退赔赃款10000元。2019年12月6日,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同案犯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某家属主动替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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