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何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做套现业务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2018年11月24日,何某某找到唐某某要进行支付宝套现8000元。唐某某收到何某某的套现需求后,为非法占有何某某的钱款,即向何某某提供一个新的二维码收款码(与其之前收款的二维码不一致),何某某在南宁市高新区北湖街道北湖七东坡140号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人民币8000元转至唐某某发来的二维码上后,唐某某即编造实际收款人“王某某”未收到转账等虚假理由,不将钱给何某某。最后唐某某还将何某某微信拉黑、拒接电话。2020年8月30日,何某某出具刑事和解书,称唐某某已将8000元归还其本人,其本人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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