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捕,同年4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12日退回江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江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的一天,陈某某电话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约定在江永县潇浦镇消江河坝附近交易,后在消江河坝附近,陈某某从唐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并支付毒资现金300元。几天后,杨某某电话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约定在消江河坝附近交易,后在消江河坝附近,杨某某从唐某某处购买了两小包毒品冰毒,并支付毒资现金500元。同年11月份的一天,蒋某甲和蒋某乙通过陈某某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约定在消江河坝附近交易,后在消江河坝附近,蒋某甲和蒋某乙从唐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蒋某乙支付毒资现金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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