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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贪污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68********,汉族,大专文化,石棉县****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棉县********现住石棉县****小区****单元。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对唐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石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唐某某利用其担任**乡林业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编制虚假面积、虚增面积等方式,套取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共计30815.69元,用于家庭开销。

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和12月,唐某某两次将上级下达**乡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中尚未落实到户的8.18亩虚列到**乡**村党支部书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毛某某县农信社银行卡(卡号:621457168100007****)登记为补助资金兑现账户。2015年2月3日和2016年1月1日,**乡两次将8.18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4253.6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2、2016年5月,唐某某虚增472余亩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登记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农信社银行卡(卡号:621457168100007****)登记为补偿资金兑现账户。2016年5月29日,**乡将2013年至2015年的472余亩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914.89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3、2017年12月,唐某某将上级下达**乡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中尚未落实到户的9亩虚列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农信社银行卡(卡号:621457168100007****)登记为补偿资金兑现账户。2017年12月20日,**乡将9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340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4、2018年11月,唐某某将上级下达**乡退耕还林补助暂缓兑现面积中的12.72亩虚列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农信社银行卡(卡号:621457168100007****)登记为补偿资金兑现账户。2018年11月13日,**乡将12.72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307.2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综上,唐某某的贪污金额共计30815.69元。

2019年4月4日,唐某某主动向**乡纪委报告并如实供述其贪污退耕还林补助和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石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了唐某某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30815.6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唐某某岳母患有糖尿病,岳父患有肺癌,妻子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唐某某贪污金额相对较小,唐某某因贪污行为被开除党籍,受到降级、降薪处分,已经达到了惩罚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0815.69元依法上缴财政专户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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