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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走私贵重金属案)_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78********,护照号码ED0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荣成人,系中韩海运航线“带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号**号楼**室,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走私贵重金属被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被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于2018年10月13日将伪装好的6块贵重金属藏匿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底部并用两包辣椒和香烟等加以掩盖,准备乘坐SC4707航班自烟台机场出境时,被海关和机场安检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计核,上述走私出境的贵重金属为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重量共计1224.11克,含金量99.9%,价值人民币34.4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224.11克黄金由烟台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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