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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东城区**新村**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夫妻关系,两人长期分居,两年前左右,陈某甲因中风导致偏瘫。2020年4月13日,陈某甲因吐血等症状入院治疗,后于4月23日从**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本市**区**街**巷**号**厂宿舍**楼的家中。当日16时许,唐某某煮粥给陈某甲喂食后离开。

2020年4月24日上午,唐某某再次去到陈某甲家中为陈煮食后,后离开,并于当天16时许返回陈家中,发现陈有呕吐现象。唐某某清理干净呕吐物后,外出购买了像乒乓球拍一样的手套“波板”,并将“波板”戴到陈某甲手上固定,并将宽绳子穿过床边靠中间位子后,再把绳子穿过“波板”上的扣子之后将绳子绑好,控制住陈的双手和身子的活动范围。唐某某用“波板”绑住陈某甲的身体后离开,剩陈自己一人在家中床上平躺,后致使陈呕吐后不能转动身子和头部,被呕吐物窒息而死。经鉴定,陈某甲符合反流物阻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

2020年4月25日上午,唐某某返回陈某甲住处后,发现陈已死亡,遂拨打120和报警电话报案。2020年6月8日,唐某某到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北隅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陈某乙、韦某某、卢某某、林某某、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唐某某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不高,护理经验不足,虽然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唐某某系初犯、偶犯,事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人全部直系亲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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