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随州电子**公司仓库物料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鄂A*****号轿车从**公司厂内停车处往厂区东大门行驶下班回家,行至东大门对应的必经主干道时,唐某某因用布擦拭前挡风玻璃,未注意到正在道路旁骑行自行车的彭某某,车辆将彭某某撞倒并从彭某某身上碾压过去,直至撞到道路旁护栏才停止。唐某某当即下车查看情况,并让周围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当晚22时许,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29日,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彭某某符合生前被机动车碾压胸腹部后至多发性内脏器官破裂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4月3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飞达牌两轮自行车后部发生接触;鄂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左前角与事故现场防护网发生接触。鄂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4km/h。
2020年5月9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0年6月18日,唐某某与彭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唐某某户籍信息、出警经过、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公证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某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唐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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