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车辆临牌为湘N9****(实际登记车牌为湘NH****)的车辆从沧源县开至临沧市落户,在行至沧源县城边加油站时,受不知名男子雇佣以400元的价格顺路拉载两名男子到临沧。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雇佣人的电话安排下将两名男子拉到距小黑江检查站两公里左右处下车后乘坐李某甲等五人驾驶的摩托车绕开小黑江检查站。当日17时许,小黑江检查站民警依法对唐某某驾驶的银灰色本田越野车(湘N9****)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驾驶的车内有大量新泥巴脚印和沾满新泥土的绳子,并怀疑该车曾载有其他人员。经向值班领导汇报后,检查站派出5名民警前往进行堵卡拦截。17时30分许,民警在双江方向2公里处小道路口(埃蒙小镇饭店对面)查获5名涉嫌非法偷渡入境人员和涉嫌运送偷渡人员的驾驶员李某甲、李某乙、沙某甲、沙某乙、鲍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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