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永州**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宿舍。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李某某均系永州**股份有限公司(原**社)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某在2013年6月至2016年9月份任冷水滩区**社主任。唐某甲在2009年4月份至2016年9月份任冷水滩区**社信贷员。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等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偿还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应当进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社主任李某某、信贷员唐某甲没有对唐某乙提供的四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导致该笔贷款放出去至今无法收回。2015年4月8日,时任冷水滩区**社主任的李某某、信贷员的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唐某乙、唐某丙发放贷款700万元。现银行已收回本金364万元,另336万元已处置了唐某乙的两处抵押物归还。永州**对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主动到案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某、唐某甲的基本情况证明、永州**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性质、永州市冷水滩区**社文件;唐某丙、唐某乙相关贷款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2015年4月8日转账明细、永州**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催收情况、贷款欠款回收业务凭证、《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人唐某甲及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的损失,得到了**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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