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7〕22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85********,汉族,专科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暂住江苏省无锡市**街**号**室。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翘,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4年l2月至2015年l1月在深圳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作为业务员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人民币。2015年8月至2016年年初其在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行政事务及总裁助理。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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