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先后于2017年1月21日、2018年7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监视居住,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再次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同案人杨某某(已起诉)在本市**管理区**路**广场**号门面注册成立“湖南常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知未取得常德银监分局的行政许可,仍聘请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任公司财务,与他人一起以发放资料、张贴广告、发微信、QQ朋友圈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公司共向不特定41人非法吸收存款2187.7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明知公司无开展信贷业务资质,经手、拉拢程某某等6人存款共计81.3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是否明知公司超范围经营,是否积极帮助公司吸收存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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