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演艺部特殊设备工程师、副经理,现在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房。无前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项目的深化设计和施工招投标。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公司推荐了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唐某某与**公司原设计部经理徐某某、设计总监程某某、设计部景观设计师毛某某、设计部给排水设计师何某某、设计部机电设计师胡某某一道(徐某某、程某某、毛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采取指导制作投标文件、透露招投标信息、刁难竞标对手等方式,积极帮助**技术公司谋取利益。后**技术公司中标该项目,2017年7月15日,**技术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一期全景式主题喷泉声光秀工程合同,合同总价3266万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技术公司按照约定通过总经理白某某及吴某某个人账户向徐某某、唐某某指定账户支付回扣款共计100万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共获得贿赂款22万元,其中通过徐某某分得贿赂款2.4万元,从白某某处获得贿赂款19.6万元。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唐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唐某某22万元,唐某某自愿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取得了发案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受贿款22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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