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曾任太和县**党总支部书记,现任国家电网太和县**公司洪山供电所客户经理,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太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7月31日上午,时任太和县**党总支部书记唐某某与桑营镇土管所所长耿某某等人调解唐某甲兄弟唐某乙与他人的宅基地纠纷,唐某甲对调解结果不满,与唐某某发生争执。当日15时许,唐某某纠集许某某、马某某、桑某某、赵某某等人到唐某甲家中,唐某某等人对唐某甲实施殴打,后唐某甲持刀将唐某某砍伤。经鉴定,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1987年,唐某某与胡某某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个子女。2001年前后,唐某某与邰某某相识,并与其在太和县**镇淝南集供销社四楼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情节严重,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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