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县公安局勐烈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酒后到江城县**街**号**幢**单元**室被害人普某某家住房门口找普某某,因明知普某某不会让其进入普某某家中,遂在住房门口等待儿子唐某乙补课回来,唐某乙补课回来后敲门,普某某打开房门,看到唐某甲告知其喝了酒,来做什么,快回去。在说话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不顾普某某反对冲进普某某家厨房拿了把菜刀对普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后唐某乙报警,唐某甲在普某某家中被抓获。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对被害人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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