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8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唐某某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杨某向其借钱未还,其安排两名男子敲门进入了杨某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家中。该两名男子进入杨某家中后就以很强硬的语气对其父母说杨某已经将房子租给了他们,让他们搬家,并在其家中住了一晚。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由于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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