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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镇**村**东侧非法开垦林地耕种用物,改变了土地用途,2020年9月11日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2020年唐某某在镇赉县**镇**村**东侧种植农作物(玉米),占用林地为**林班*小班,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8.99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涉案林地权属为**镇**村集体土地。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唐某某认罪认罚,并保证补植。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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