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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朝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 ,朝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朝阳**委员会委托,承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即朝阳某某经济开发区园区道路(汇通路、科技路等)建设项目,**公司**公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及相关手续,唐某某代表朝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朝阳**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唐某某在明知施工需要办理林业及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许可等相关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允许朝阳**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份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因修路施工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耕地中的旱地13789.60平方米,折合20.6829亩,林地14728.15平方米, 折合22.0922亩。因修路占用的耕地经朝阳市**局鉴定,耕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毁损,无法耕种。所占用林地经朝阳双塔区明证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林地用途被改变,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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