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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入股邵阳县某某采石场,并担任法人代表。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入股邵阳县某某采石场后,开采占用的林地面积为8.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证明、协议、补植复绿证明等;2、同案人郦某某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面积8.7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_。

2019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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