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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镇远县江古镇蚂螗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6年,镇远县江古镇蚂螗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后,租用了镇远县江古镇蚂塘村代一、代二组黄冲(地名)集体林地,在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镇远县江古镇蚂塘村黄冲的集体山林进行砂石开采,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院认为,镇远县江古镇蚂塘砂石开采责任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有犯罪情节,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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