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美检刑不诉〔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证码5134361988********,专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路**号**栋**单元**楼**号。2022年11月16日,由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曲某某、的某某三人以美姑县井叶特西乡普千村的名义申请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临时采砂点,以提供砂石给当时脱贫攻坚项目用,得到县上有关部门的批示后,曲某某提供场地及出资10万元,的某某、唐某某各出资30万元,在美姑县井叶特西乡普千村共同开办砂石厂。因砂石质量差未对外出售,于2020年9月结束采挖。三人开办的砂石厂在未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进行经营并造成林地破坏。根据美姑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美姑县井叶特西乡普千村砂石厂违法使用林地的调查报告》认定:美姑县井叶特西乡普千村砂石厂开采砂石违法使用土地面积1.5951公顷,其中:旱地0.3253公顷、国家二级公益林地1.2698公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案发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等三人在开办砂石厂时,就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临时采砂的申请,并得到批示后,认为可以进行采砂,对国家法律政策了解不够,因此,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非法有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5951公顷,面积不大,并表示愿意补植恢绿。本院认为,唐唐某某同他人开办砂石厂,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唐唐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愿补植复绿、主观恶性不大等情节,属于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唐某某起诉。将被不起诉人唐唐某某美姑县林业和草原局作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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