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XXXXX,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XXXX,现租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晓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XX高速公路XXX、XXX(同属XXXX有限公司、独立经营核算)共用一个弃土场(图斑号为XXX、XXX、XXX、XXX),为了平整弃土,把土地归还给群众,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将平整产生的弃土填埋占用农用地,经河池市XXXXX有限公司鉴定:唐XX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71公顷(合计25. 65亩)。
本院认为,唐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且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系为了公益事业XX至XX高速公路按时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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