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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传甫,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江某某(另案处理)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白鹤村5社和白鹤村8社租用土地准备进行农业开发,后江某某将其租来的土地用石头填平后于2013年11月2日转租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用于物流厂使用,唐某某又于2015年3月10日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转租给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张某某将土地硬化后用于修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硬化的22.07亩耕地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是将租用的土地转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承租的其他单位、个人对土地进行了破坏,但相应被破坏的土地位置、面积未能查明,且唐某某主观是否具有与他人共同破坏农用地的犯罪故意也未能查明。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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