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290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镇**路**号**栋**号,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排。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与公安镇某某村集体签订了《山场租赁合同》,将高天山后山250亩山场租下来用于开采碎石,租**;唐某某取得高天山后山的采矿权后,**辉为**,陈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与张某某签订了《矿山开采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某负责矿山的开采,唐某某以13.8元每吨的承包价格向张某某支付发包费,工人和机器设备由张某某负责,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由唐某某负责。
2019年9月,唐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让张某某在高天山后山开采碎石,导致林地被非法占用,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是2.9244公顷(43.866亩),均为一般公益林。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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