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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拘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9********,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专科文化,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为了借款,办理了一本在株洲芦淞区**路**线**苑160平方米的假房产证,并以此假房产证作抵押,于2014年年初向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分局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廖某甲借款37万,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唐某某、廖某甲多次找刘某某还款,但刘某某一直未予还款。唐某某、廖某甲见刘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且刘某某一直拒绝接听唐某某、廖某甲的电话及回复信息,唐某某、廖某甲于2014年9月份的一天找到刘某某后,一直跟随刘某某索要欠款,但刘某某到处凑钱,但没有凑到钱。到第三天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廖某甲商量到株洲去看一下刘某某抵押的房产,实在不行就处理该套房产。当天上午,唐某某开着自己湘******本田越野车载着廖某甲、刘某某以及廖某甲的朋友廖某乙、贺某某,五人一起到株洲。到株洲查看以后,发现刘某某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证是假的,气愤不过的唐某某、廖某甲就对着刘某某的头部扇了几巴掌,在回家的路上,唐某某、廖某甲在车上又打了刘某某几巴掌。回到冷水滩后,唐某某、廖某甲还是一直跟随刘某某,直到第二天刘某某的老婆送来3万元、并且刘某某答应在年底将欠款还清,唐某某、廖某甲才没有跟随刘某某。2015年10月12日,唐某某、廖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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