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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9月16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派出所民警来到**乡**村唐某某家中询问其是否有枪,唐某某将其家中的一把疑似猎枪枪支和一把疑似鸟铳枪支主动交给了民警。唐某某称鸟铳是祖上流传下来的,猎枪是其1994年从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购买的,并提供了购买猎枪办理猎枪证的凭证。

经鉴定,唐某某所持有的一支火铳和一支鸟铳均为枪支。

公安机关立案后,2020年6月16日,唐某某主动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鸟铳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但唐某某持有的枪支猎枪系依法配置的枪支,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故不符合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论处,但鉴于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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