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生于194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5时,绥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消防检查时,绥阳县**乡**村村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告知公安民警其家中存放有两支火药枪,并带领民警到存放火药枪处,主动上缴了两支火药枪。经鉴定中心鉴定,两支火药枪均为枪支,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主动上缴其持有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所持有的枪支在其保管期间并未使用,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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