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2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支鸟铳上缴。经鉴定,该支鸟铳具备以火药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一支;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公物鉴(痕迹)字【2020】0061号;5.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上缴枪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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