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46********,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家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无辩护人。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9时许,蓝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对唐某某家进行检查时,民警在唐某某卧室内的衣柜上当场搜出一把鸟铳。该鸟铳为唐某某持有和使用,十多年前唐某某使用该鸟铳在蓝山县**镇附近打过野鸡,后一直未使用存放在**镇太平村家中卧室内的衣柜上。2018年3月24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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