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吕某某受唐某乙(另案处理)的邀约,去至岳池县新场镇坨甲桥村3组天然河流(系长江流域重要支流长滩寺河的重要支流)内,在禁捕区和禁捕期期间,使用蓄电池、升压器等组成的自制电鱼工具,采取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鲫鱼两条、电捕鱼工具一套。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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