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2月17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受张某某之邀在禁渔期内前往慈利县南山坪乡盐井村古洞溪流域电捕鱼,二人捕捞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打鱼器等电鱼设备和鱼获1.2千克,经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唐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另查明,唐某某、张某某电捕鱼水域系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属于全年禁渔的湖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
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购买鱼苗完成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某某、唐某某指认鱼获照片、宣传照片、《关于慈利县境内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情况说明》、《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关于张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关于张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照片、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咨询意见书、收款收据、增殖放流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支付天然水域恢复费用完成增殖放流、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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